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七十二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