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 公司章程; (四)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 公司住所证明; (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