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