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七十二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