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七十一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