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