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十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