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