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十六条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