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