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