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