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