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