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三节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