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