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