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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4.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三节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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