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