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