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五章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