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