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登记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