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登记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