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