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