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债券的利率;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公司净资产额;
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债券的利率;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公司净资产额;
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