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债券的利率;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公司净资产额;

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