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