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五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