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