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