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