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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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