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