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