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