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