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