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