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