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