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