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八十五条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