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