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八十四条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