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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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