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