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