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