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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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