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