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