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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