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十二条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